上海戏剧学院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暂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2-14浏览次数:281

上海戏剧学院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暂定)
为鼓励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就读,增强祖国观念,激发学习积极性,自2006年起国家设立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并由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响应国家政策,进一步促进学院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提高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科学性,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评奖范围
凡在本院就读的全日制台湾、港、澳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定。
 
二、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1.      本科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二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
2.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7000元;二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
3.      博士研究生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9000元;二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7000元;三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
 
注:奖学金名额及等级将根据每年由教育部下发的“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表”逐年确定。
 
三、获奖学生思想品德及学业基本要求
1.      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作风正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成绩优良。
2.      参加一等奖学金评定者,一学年内品德考核扣分不得超过5分;参加二、三等奖,一学年内品德考核扣分不得超过10分。
3.      参加奖学金评定者,所有必修课成绩必须在及格及以上。
4.      凡有考试作弊行为或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一律不得参加事发当年及第二年的奖学金评定。
5.      自动退学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四、奖学金学业成绩评定方法
1.      以学生该学年平均成绩为基数,参照历年平均成绩,并参考学生该学年品德考核情况(包括考勤、违纪情况)。
2.    评定公式:
本学年平均成绩×80%+上学年平均成绩×20%=综合成绩(如没有上学年平均成绩,以学年平均成绩为准)
 
五、奖学金评定周期及时间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十月开始至十二月底以前完成上学年的奖学金评定工作。
 
六、奖学金评奖程序
学院港澳台办公室根据每年年底由教育部下发的“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表”,确定本年度奖学金名额及等级并通知学生本人。学院港、澳台办公室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综合成绩排定位次,同时参考学生该学年品德考核情况(包括考勤、违纪情况),进行筛选并征求系(学院)意见,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填报相关表格资料。
 
七、奖学金的发放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上报名单复核并经教育部港澳台审定后,将款项直接拨付学院,学院收到拨款后将由学院港澳台办公室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八、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港澳台办公室
 
上海戏剧学院港澳台办公室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