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港澳台华侨(研究生)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4-01浏览次数:367

上海戏剧学院港澳台华侨(研究生)管理办法

20143月修改

 

为规范在上海戏剧学院学习的港澳台华侨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华侨(研究生)”指持有效证件在我校注册并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生。

2.本办法坚持与大陆学生同步培养,同时兼顾港澳台华侨学生特殊性的原则。

 

一、管理职责:

港澳台华侨(研究生)研究生部负责学生教务管理;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学生生活及涉外事务管理。

 

二、交费注册:

1.     新老学生须在开学报到之日到学院港澳台办公室中心开交款单,随后到学院财务处交纳学费,凭交费收据到教务处和所在二级学院和系注册。拖延交费时间超过一月者需交纳滞纳金,滞纳金为该学期学费的3%

2.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交费注册,应由本人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并由所在院报和教务处和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三、培养年限:

1、学习年限

港澳台华侨(研究生)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硕士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为2-5年。博士生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6年。

港澳台华侨(研究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毕业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其中,硕士生学制3年,最多可申请延时2年。博士生学制为4年,最多可申请延时2年。申请修改学习年限的学生,需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查,报研究生部批准并备案。

延长期内港澳台华侨(研究生)应交纳学费与住宿费等。

2、学分、课程:

港澳台华侨(研究生)若属于我校与境外大学签署协议的研究生,其学分要求按照相关协议规定的培养方案执行。其他学生总学分要求与大陆研究生基本一致。

港澳台华侨(研究生)按照所攻读学科的培养方案选择学位课,学生可免修政治课和外语课,政治课学分可用选修课来冲抵,选修课可在研究生部当年开课目录中任意选择。学校承认根据中外联合培养协议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在对方学校所修的课程学分,但须出具对方学校成绩管理部门的证明。

3、        培养方式:

港澳台华侨(研究生)的培养方式采取导师负责制,导师应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在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包含课程学习、必修环节、科研工作、论文撰写及答辩等。并将培养计划交所在院系审查,报研究生部审核后实施。培养计划是学生在读期间培养教育的重要依据。港澳台华侨(研究生)一般应按照各学科培养方案完成培养环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时应提出申请,在得到研究生部批准后备案。

4、        质量监控:

三年制的硕士生应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四年制的博士生应在第二学年结事前完成开题报告,提交论文定稿之前举行预答辩。

 

四、学 

港澳台华侨(研究生)学位申请、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学位授予都与大陆研究生相同。

 

五、住宿规定:

港澳台华侨学生可以住校外,也可以住学院,本部学生可以申请留学生宿舍(与学院外国留学生同住),二人一个房间(住宿收费标准与外国留学生相同);莲花路校区的学生可以申请学生宿舍,与大陆学生同住(按照大陆学生宿舍统一规定执行)。

 

六、港澳台华侨(研究生)目前暂不执行的相关文件:

1.     三好学生评选实施办法

2.     院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实施办法

3.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4.     大陆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5.     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6.     不列入军事训练、公费医疗范围

7.     学生海外学习、实习补助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学院研究生部与学院港澳台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