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因公出国(境)暂行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09浏览次数:148

上海戏剧学院因公出国(境)暂行管理规定
2014年6月试运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特制订上海戏剧学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办法。出访人员要强化事先申报,领导审批的原则、严格控制临时出访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量化管理要求
各院、系、部门应合理统筹本部门出访,严格控制没有实际内容的出访。本着出访项目务实、出访团组人员精简、出访费用节约的前提下,制定下一年度出访计划,并于当年11月30日以前将纸质计划盖章后交国际交流中心,同时提交电子版。经过学院领导班子审核同意后,将纳入学校下年度出访计划,已纳入计划的将享受因公出访补贴标准。未按时申报计划的,视作下年度无出访计划,国际交流中心将在年中安排中期调整补报计划。没来得及按时申报计划的,但又属于特别需要的项目,邀请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出访项目,将一事一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出访任务。
在制定出访计划时,应与院系、部门工作计划一致、优先考虑参加重要学术会议、教师赴国外讲学及对外交流演出等。中层干部出访规定按照国家及上海戏剧学院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因公出访时间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每次因公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处级干部每年出访原则上不超过一次,专业老师每年不超过二次。
 
三、严格经费预算管理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要求,因公出国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规模。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国(境)计划,必须严格将因公出访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超出预算的经费原则上不给以报销。
 
四、严格规范因公出访任务申报
各部门在申报出国任务时,需经过院系领导班子协商同意后方可申报。同时必须在申请中,如实写明出访事由、在外停留时间、邀请方介绍、与邀请方关系等内容(邀请方应与出访任务业务相关,不得由中介机构邀请)并附上邀请函(原件、翻译件)、出访日程(具体到每一天)、预算、出访人员名单等。
 
五、严格执行出访费用标准
已纳入学校出访计划的并被市外办批准的出访项目,按照因公出访标准补贴;如有个别计划中的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因公出访手续,但又确实是执行学校公务或与教学相关出访项目,将按照因公出访规定发放个人包干费。
由学院组织的赴境外培训、艺术节观摩等,不发放公杂费。住宿、餐费标准需出访部门与承担出访费用的部门酌情审定,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教师赴境外访学请按照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一)住宿费
指出访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安排标准间入住,在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凭有效发票予以报销(本着节约国家经费的原则,尽量安排双人间入住)。
(二)伙食费
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日常伙食费,按照规定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三) 公杂费
指出访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必要的小费等,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仅限于教职工),学生处将给予学生出访补贴。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时,需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等、并由经办人签字。所有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境内之日计算。
 
六、及时做好因公出访总结工作
各部门应及时做好因公出访团组的总结工作,并在出访归国后两周内向国际交流中心上报出访小结,字数不少于1000字,并配照片。对未及时递交出访小结的团组和人员,国际交流中心对其今后的出访项目将不予审批。
 
上海戏剧学院国际交流中心
2014年6月